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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池之忧不在“与蛙同游”
时间:2015-08-05 21:44 分类:泳池新闻 浏览:次
三伏天气,大汗淋漓,公共泳池成了市民常去的嬉戏场所。据媒体报道,不少泳池的水面上时常能看见漂浮的枯叶,还不时看到苍蝇等昆虫尸体浮于水面,部分不注意卫生的市民、小孩“就地”小便、泳场方面不勤消毒、换水等都让兴致勃勃前来游泳的市民望而却步。
多地抽检了游泳场所水质,发现多个游泳场所的水质抽检均不过关,如池水细菌、大肠菌群、尿素等都有超标的现象,而消费者担心,这些也同样是佛冈的游泳场所普遍存在的问题。很显然,对于游泳池水质之忧虑,并不在于“与蛙同游”、“与蝇共舞”,真正令人担心的是,游泳池多项指标不达标,包括游泳池超负荷运营,经营者节省成本长时间不换水致尿素超标,用消毒剂过猛导致余氯过量,游泳者乱吐痰、乱扔垃圾等。
去泳池游泳,原本是抱着健身的目的,不料泳池卫生不达标,健身不成恐怕反伤身。按理来说,只有符合相关的标准,泳池才能开门营业。然而,现实中,诸多规定基本成了一纸空文,泳池只管开放收费,对于水质却不闻不问,这恰恰是个普遍现象。在县市区更是如此,水质抽检需要委托专业的、有资质的检验单位才可进行,如县疾控中心,而监督所也有要求泳场自开放之日起要委托相关的检验机构对水质进行检验。可是,由于可能涉及相关检测费用,县疾控中心未接到过有关的委托或申请,部分县市区在泳池的水质检测方面基本一片空白。
水质不达标,个种原因也并不复杂,保持水质当然需要勤换水并保持过滤设备运转,这对于泳池经营者而言,自然意味着成本。
游泳池不卫生是一个民生问题,它如同一根挑子,一头是公共安全,一头是公共卫生。游泳池的正常运营,合理释放市民游泳的需要,对避免野外游泳溺亡的悲剧有着很强的现实意义。一方面应从政策的层面,明确游泳场馆运营准公益性的定位,在确保健康的前提下,核清运营成本,适当提高价格,并对经营给予一定的补贴;另一方面要明确监管的责任和主体,建立游泳池换水、消毒、游泳者体检等卫生管理流程,给每个游泳者一池洁净的清凉,不要让市民在野外游泳不安全、池内游泳不健康的纠结之中郁闷一个夏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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